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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骚扰案:怎样提供证据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中国心理咨询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5 17:23:13
 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日前审结,法院认定原告童女士指控总经理对她进行性骚扰的“证据不足”,驳回起诉。结果公布后,在西安法律界引起了广泛关注。
  
  原告律师马强对审理结果表示强烈不满。他说,庭审中,原告出示了1个直接证据和8个间接证据。直接证据是童女士的同事在总经理办公室门外,听到童女士在里面说“你不要这样”之类的拒绝语言。法院却认为证人未进门,无法知道里面在做什么事,同时也没有听到总经理的声音,无法确定童女士当时在拒绝谁,没有认定该证据。
  
  马强对此表示很难理解,认为法院的理由过于机械。他认为不必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直接证实,实际上总经理的办公室是套间,拒绝声发生在里间,任何人通过常识判断,都可以了解发生了什么事。
  
  马强坦言,此案的最大困难在于证据的收集。开始收集证据几乎无从着手,大部分的证据都是在被告调离原单位领导岗位后才获得的,但是没有想到费力收集来的证据竟不被认定。
  
  据扬子晚报,长期关注此事的西安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认为,从诉讼的角度讲,“性骚扰”案的确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。一方面,“性骚扰”本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,另一方面,办公室里只有两人在场,是否“性骚扰”无人能说清。即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,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。
  
  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,目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确实存在盲点,性骚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现行法律下很难得到全面维护。
  
  原告律师马强说,“性骚扰”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仅在《民法通则》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,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。如果能够对何种程度的“性骚扰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,又应该给予何种程度制裁等进行规定,律师和法院对此类案件就会更好操作,收集证据就更能有的放矢,证据的有效性无疑会更高。
  
  中国著名民法学家、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寇志新认为,现行《民法》对于“性骚扰”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规定的确不够具体、不易操作。他说,目前情况下要打赢这类官司,只能是“收集更多的证据”。他建议,此案原告如果上诉,应将众多的证据收集在一块儿进行分析,若结果只说明一个事实:被告违背原告意愿,对原告进行性方面的侵害。这就是足够充分的证据。种种调查表明,性骚扰现象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,成为大众越来越关心的话题。寇志新教授认为,我国应该尽快制订“民法典”,对性骚扰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一些具体的、有操作性的规定,并且在保护妇女、儿童的专门法律中增加相关的细化条款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建议,应该把制订一部统一的“反性骚扰”法律纳入立法日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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